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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播報:婚前一方的股權在婚后置換,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分割嗎?

2023-04-21 21:09:56來源:法務網


【資料圖】

男方婚前持有A公司的股權,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男方與美國B公司簽訂《股份置換協議》,由此取得B公司100多萬股股票。后B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兩股,即股份一拆三,離婚時男方在B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萬股。

男方婚前持有國內A公司的股權,這些股權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。但男方轉讓股權的行為以及取得B公司股票的事實均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股票市值的變化并不是完全取決于資本市場的波動,期間男方進行了資本運作并經過審批機關的批準,所以,股票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

對于本案中男方持有的B公司300多萬股股票的增值收益歸屬問題,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。

第一種觀點認為,男方雖然在婚后取得B公司的股票,但實際取得于其婚前財產,只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,由A公司股權轉為B公司股票,所以增值收益應屬男方個人所有。

第二種觀點認為,男方婚后取得B公司的股票,不是簡單的個人財產形式的轉換,期間經歷了資本的運作和股權外資收購上的審批和工商登記程序,股票的增值收益并非單純外在因素所致,其中包含了人為因素和資本運作成分,屬于經營投資行為而不屬于自然增值,離婚時的股票增值收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。

離婚案件會涉及比較復雜的財產分割問題,建議找專業婚姻律師幫您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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